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秀岩,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兴海路。

法定代表人:刘劳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铭,福海县阿尔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军与被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文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刘文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闫   宏   标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尔身金恩斯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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