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优加置业(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卫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宇平,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州世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芳,该公司项目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门市腾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辅英。
审理经过
原告优加置业(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世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腾乐科技有限公司、赵冠豪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门市腾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优加置业(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世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23960元及违约金(以欠款3239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日止);被执行人江门市腾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优加置业(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世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支付车费2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以(2021)粤0784执791号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资金、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委托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南粤银行610001230900009539-0账户(实际冻结0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江门育德支行44×××78账户(实际冻结0元)。除此之外,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7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