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元四,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志,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新圃东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周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山,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军,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铭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16号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元四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铭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刘元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元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冬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熙 书记员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