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赛夫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地址FLAT/RM1402B14/FTHEBELGIANBANKBUILDINGNOS.721-725NATHANROADMONGKOK,香港。
法定代表人:冮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海娜,女,赛夫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瑾,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逸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赛夫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逸韬、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5民初9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逸韬于2021年6月29日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赛夫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同意金逸韬撤回起诉。寻梦公司亦表示同意金逸韬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逸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赛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亦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5民初95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赛夫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金逸韬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逸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赛夫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