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莒县龙山轩辕饲料经销部。住所地: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DEG1A2C。经营者:刘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陵阳街道东上庄村。
被告:唐永知,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孟凡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龙山轩辕饲料经销部与被告唐永知、孟凡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县龙山轩辕饲料经销部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龙山轩辕饲料经销部以被告唐永知、孟凡燕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莒县龙山轩辕饲料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由莒县龙山轩辕饲料经销部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时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接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