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莒县龙山轩辕饲料经销部。住所地: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DEG1A2C。经营者:刘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陵阳街道东上庄村。

被告:唐永知,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孟凡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龙山轩辕饲料经销部与被告唐永知、孟凡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县龙山轩辕饲料经销部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龙山轩辕饲料经销部以被告唐永知、孟凡燕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莒县龙山轩辕饲料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由莒县龙山轩辕饲料经销部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时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接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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