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廊坊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南环路新二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308340917E。

法定代表人:王惠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占迎,河北文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忠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城县,现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廊坊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廊坊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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