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道宇与被执行人叶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镇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叶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将被执行人叶镇(身份证号34030319840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期限为两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