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道宇与被执行人叶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镇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叶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将被执行人叶镇(身份证号34030319840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期限为两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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