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第一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珠,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士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齐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戴进与被告杨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朱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士斌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戴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8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4日的利息29380元(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及自2020年5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8万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自2016年4月27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未还款。2020年5月4日,经原告催告,被告还款2万元,后再未还款。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杨士斌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被告杨士斌未到庭,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3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出借借款20万元。自2016年4月27日开始,原告开始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2020年5月4日,被告还款2万元,之后被告未再还款。
原告主张利息,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4日的利息29380元(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及自2020年5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8万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戴进款20万元尚欠1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借款经多次催要不还,应支付原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士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进借款18万元;
二、被告杨士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自2016年4月27日开始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其中2020年5月4日之前以2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5月5日之后以18万元为计算基数);
三、驳回原告戴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杨士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