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凤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
被执行人:吴立山,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
被执行人:吴秀君,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凤华与吴立山、吴秀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院查明
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了冻结(扣划),现已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包括存款、车辆、房屋、股权、不动产、工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