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易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桂东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绍平,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电业局职工,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告:侯外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仁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唐易宁与被告王春林、侯外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唐易宁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易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7895元,减半收取计3947.5元,由原告唐易宁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益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淑英 书 记 员 杨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