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仙,男,汉族,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陈益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仙与被执行人陈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0107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决定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陈益超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王仙支付欠款人民币31887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4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向王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负担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陈益超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益超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益超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划拨到被执行人陈益超银行存款100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仙。
二、另经本院在线下向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益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陈益超的住址海口市琼山区**********村进行查找,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被执行人陈益超拒不报告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陈益超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陈益超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五、近三个月内本院又再次通过上述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