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店支行,住所地滑县老店镇老店村。 负责人:付强,职务: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存,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李燕丽,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史晓飞,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王华华,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焦亚杰,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杨自敏,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店支行与被告李燕丽、史晓飞、王华华、焦亚杰、杨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店支行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店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店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店支行负担,已交纳3,575元,退还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店支行3,55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