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星星,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31087124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201020135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长城大道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91488F。 法定代表人:孔祥鹏,经理。 被告:张国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工程项目经理,住河南省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张国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欠款833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河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承接浠水县内的电网改造工程,被告张国然是该公司这个项目的负责人,因该工程建设需要大量工作人员,原告应被告张国然的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2017年该工程施工完毕,张国然与原告等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结算,除已支付了原告20000元外,欠原告工资833元。2018年2月5日,被告张国然向原告等所有同事共出具了欠437699元的欠条(所欠原告工资款亦在其中)。原告及其他同事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目前原告方诉请事实和理由及其所提供的证据看,原、被告间因劳务合同形成的劳务关系,而该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住所地及其他被告的住所地并××在浠水县境内;加之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第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浠水县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德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