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友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谷学彬,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胡婉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天乐快捷宾馆,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中路398号2栋B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3MA2Q4AWE1C。
经营者:谷学彬。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友才与被告谷学彬、胡婉婉、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天乐快捷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友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友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友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