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桂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芬(系原告曹桂生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峰,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秀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桂生与被告曹秀计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曹桂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曹桂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曹桂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曹桂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