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52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8日向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柱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2021年9月8日,本院执行局立案执行,依法追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自动交纳诉讼费50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