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刘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李春红与刘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李春红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红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春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