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北向商业裙楼1-4层。
负责人:沈亚东,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芬,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贵,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余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余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