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14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吕国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赵维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铁液化石油气公司干部,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即27.00元,由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祝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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