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负责人:段少华。
被执行人吕俊龙。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吕俊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6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吕俊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俊龙银行账户存款(收入)14694.7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