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艳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原告:王竹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候连俊,阜城县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王竹梅、王艳奎与李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竹梅、王艳奎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竹梅、王艳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竹梅、王艳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