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新,男性,****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育寰,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一部刑诉〔2020〕Z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新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德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新及其辩护人李育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立新中专毕业后,分配到湛江市实验雷剧团工作,由于机构改革,到了2000年雷剧团发不出工资,处于解散状态,2012年王立新办理了辞职手续,从2000年至今,王立新一直没有找到固定的工作,也没有固定的住所。

2019年1月17日,王立新在专门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公司“珍爱网”注册了VIP会员,其个人填写的“线下VIP会员基本信息(保密)”资料显示:王立新有房、有车,文化程度:本科,职务:钢琴老师,收入情况:保守10000元。同时王立新也签下了《承诺函》,承诺其提交的信息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

2019年8月3日,经“珍爱网”湛江店工作人员的安排,

本院查明

王立新与“珍爱网”的VIP注册会员沈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明粤酒店24楼“珍爱网”湛江店见面。王立新自称其在广东海洋大学当代课老师,打算在湛江市开办钢琴培训机构,取得了沈某的信任。从2019年8月12日开始,王立新就以各种理由向沈某借钱,沈某都通过银行卡或微信给王立新转账。经查核沈某与王立新银行卡的交易流水,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4月25日,沈某通过银行卡转付给王立新14笔共404000元,王立新转付给沈某3笔共70000元,实际沈某净转给王立新共334000元。经查核沈某与王立新的微信交易记录:从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6月15日,沈某转账给王立新共172388.8元,王立新转付给沈某62000元,冲减后王立新实际收到沈某110388.8元。银行卡转账和微信转账两项合计444388.8元。2020年5月9日王立新给沈某写了一张欠款48万元的借条。

王立新借到沈某的钱后,基本上用于赌博(打私彩)和其个人消费。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立新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用于打私彩违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以麻检一部量建〔2020〕Z202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王立新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立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王立新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害人沈某知道他没有工作单位,沈某给他的钱是他向沈某的借款,他有向沈某出具借条,沈某报案后他没有关机,一直积极筹钱还款;借款的一部分是沈某主动转给他的;沈某借给他的钱他用于还贷款、交女儿学费,极少部分用于赌博;他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和沈某是恋爱关系,想过和沈某组织家庭;和刘某2、苏某已经分开。

被告人王立新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认为王立新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否认自己犯诈骗罪,但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示是因为其认为其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才否认犯诈骗罪,是合理辩解;2.自愿认罪认罚;3.是初犯,被告人在被害人立案后一直配合被害人去查询房产信息及银行流水,没有躲避被害人,主观恶性不大。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王立新在专门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公司“珍爱网”注册了VIP会员,其隐瞒没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的真实情况,在“珍爱网”提供的“线下VIP会员基本信息”中填写“有房、有车”、文化程度“本科”、职务“钢琴老师”、收入情况“保守10000元”。同时王立新签下《承诺函》,承诺其提交的信息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

2019年8月3日,经“珍爱网”湛江店工作人员的安排,

王立新与“珍爱网”的VIP注册会员沈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明粤酒店24楼“珍爱网”湛江店见面。王立新自称其在广东海洋大学当代课老师,打算在湛江市开办钢琴培训机构,取得了沈某的信任。从2019年8月12日开始,王立新就虚构各种事实骗取沈某款项,沈某通过银行卡或微信给王立新转账。经查核沈某与王立新银行卡的交易流水,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沈某通过银行卡转付给王立新14笔款项共404000元,王立新转付给沈某3笔款项共70000元,实际沈某净转给王立新共334000元。经查核沈某与王立新的微信交易记录,从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6月15日,沈某转付给王立新共172388.8元,王立新转付给沈某62000元,冲减后王立新实际收到沈某110388.8元。被告人王立新合计诈骗了被害人沈某人民币444388.8元。

被告人王立新将诈骗来的款项全部用于赌博(打私彩)和个人消费。

被告人王立新被抓获当日被扣押了一部IPHONE7PLUS手机,王立新利用该手机接收沈某的微信转账。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立新的供述与辩解:我20岁从湛江市赤坎区艺术学校音乐表演专业毕业,毕业后就由学校分配到湛江市实验雷剧团工作,大约到2000年,由于机构机构等原因,湛江市实验雷剧团就不怎么给我发工资了,直到2012年才办理辞职手续。从2000年开始,我在湛江做过很多工作。从2019年5月至今,我就不工作了,我没有固定的工作和住处。

2019年7月,我在湛江市霞山区相亲平台珍爱网提交了我的个人资料信息,珍爱网的工作人员在过几天后就在湛江市霞山区珍爱网的实体店里给我安排与一个女性见面,那个女性叫做沈某。当时沈某就说她现在是离异状态,现在在湛江市麻章区,我当时也和她说我未婚。在见面结束后,沈某就通过珍爱网的工作人员拿到了我的微信号和手机号码,我就这样和沈某相识了。相识几天后,大约是2019年8月13日,我就和沈某说我现在在贷款平台欠了很多钱,如果再不还钱,我的账户就会被冻结,我就让沈某借4万元给我。沈某看到我这么说后,就转了4万块给我。到了2019年8月底,我和沈某说我现在经济困难,沈某就又转了10万元给我。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沈某总共给了我约六十万元,我还了十几万元给她。除掉我还给她的钱,我还拿了她48万元,我还向沈某写了48万的欠条。这些钱我用于还网贷、还借款、还车贷、还信用卡、炒股、买彩票、“买奖”(打私彩、赌博)、做买卖虾的生意亏损等方式用完了,其中我还给刘某1、刘某2十几万元。有十几万元是沈某主动转给我的,我没有问她要,还有四五十万元我几乎都是看她有钱,我最近手头紧被人追债,我就让她给我分很多次转的,但我忘记我是以什么理由让她转给我的。

我不是广东的教职工,我也没与沈某说我是广东的教职工,也没有说过我打算在广东开个钢琴培训班,没有虚构过我在英国等境外开了培训公司,也没有和沈某说过我要请人吃饭“走关系”解封账户等。我与沈某相识期间,没有虚构自己的身份和职业,编造理由和借口,骗沈某不断转钱给我。沈某知道我是没有单位的。

经我辨认,珍爱网“线下VIP会员基本信息”、“承诺函”、“承诺书”是我自己填写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提供的。我和沈某的转账都是在银行卡、微信上交易的。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沈某银行卡62×××91与我银行卡62×××19的交易金额是沈某转付给我14笔共404000元,我转付给沈某1笔25000元,实际上沈某净转出给我共379000元;沈某银行卡与我银行卡62×××71的交易金额是我转付给沈某2笔4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实际我净收到沈某人民币334000元。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6月15日,沈某微信“虹150××××7032”转账到我微信“王者”共172388.8元,我转付给沈某62000元,冲减后我实际收到沈某110388.8元。

我和刘某1是情人关系。我于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5月31日通过微信转给刘某1共250667.64元。该款用于还借刘某1的款和打私彩。我于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5月7日通过微信转给刘某2共210422.82元。该款也是用于还款和打私彩。我与苏某是很好的朋友关系,我们不是情人。我曾经和刘某1说过我在深圳有房产,实际上我在深圳没有房产,但是我借她的钱都是说我没钱,我欠她的钱我已经用沈某的钱还给她了。我有拍摄到刘某1的裸体视频。我没有拿刘某1的裸体视频威胁、强迫刘某1和我发生性关系。

在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我共转了约40万至苏某的银行账户上,因为我帮苏某还信用卡,苏某也把钱通过刷卡的方式几乎全还到我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71里了。

被告人王立新辨认出被害人沈某。

2.被害人沈某的陈述:2019年6月份我在手机珍爱网注册了一个会员,我交了25000元,成为了高级会员。交完费用后珍爱网的工作人员就向我介绍了几名男子,但是都不是很合适,直到2019年8月3日,珍爱网再次介绍了一个名字叫做王立新的男人给我。珍爱网工作人员说王立新在英国和美国开培训机构,当时我和王立新聊了半个多小时,他说他以前在英国和美国开培训机构并当钢琴师,他还和我说目前在广东海洋大学里面当老师,想在湛江找个女性一起结婚。我当时觉得这个男人比较适合我,于是我就和这个男人交往了。

之后的大半年里王立新多次以各种借口向我借了共计六十多万元人民币,这六十多万有微信转账、也有银行卡转账。在这期间他也退还过约12万元给我,算下来他还骗走了我49万元左右。他和我说他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找我借钱请人吃饭“走关系”才能解冻,否则就要被“洗黑钱”抓起来判刑7年,他以这个理由骗了我大约十四万元;以要去英国办理相关“罚款”业务为由骗了我大约十万;以要“走关系”去广东海洋大学工作为由骗了我大约2万元;以在广东海洋大学培训学生学钢琴为由又骗走我大约四万多元;以他出车祸撞到人被很多人围着需要钱为由骗走我三千元;以他要偿还高利贷为由,又骗走我约十几万元。还有各种理由我已经记不起来了。王立新他和我说他被冻结的银行卡里有一千多万元人民币,他和我说因涉嫌洗黑钱被国际机构冻结的。我一直都很怀疑他,直到2020年5月中旬,我质问他一些事情,他就向我坦白说他没有房子,也没有房产证,说他的银行卡没被冻结,也没有拿钱去“走关系”解冻银行卡的事,没去英国办事,也没去广州和北京办事。他编理由骗走我的那些钱都被他拿去网络赌博了。他也承认把骗我的那些钱都转到赌博平台上输光了。

我是通过微信转账至王立新微信和用我的手机邮政银行APP转账给王立新银行卡的。王立新的微信昵称“王者”,微信号:“×××”。王立新的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9(有时候显示卡号为62×××19,少个7);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1。开户名都是王立新。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62×××91,账户名沈某,微信号“wxid_h0tdg2mp421t22”,微信昵称“虹147××××4091”。

我向王立新微信转账情况:(2019年8月11日:5000元;8月22日:8000元;10月4日:10000元;10月14日:5000元;11月16日:6000元;11月29日:10000元;12月26日:888元;12月27日10000元;12月31日:10000元;2020年1月15日:5000元;1月26日:7000元;2月10日:5000元;2月27日:10000元;3月9日:8000元,3月12日:3500元,3月14日:20000元,4月2日:5000元,4月5日:10000元,4月23日:5000元,4月24日3000元,4月28日:5500元,4月30日:1000元,5月2日:500元,5月3日:500元、2500元,5月9日:1000元、5月10日:4000元,5月11日:3000元)总172388元;王立新向我转账情况(2019年10月14日:2000元,10月17日:10000元,10月18日:10000元,10月19日:10000元)总32000元。我和王立新在银行卡上的交易详情:2019年8月13日,我转账10元给王立新,王立新退款10元给我,我再次分别发10元、4000元、36000元给王立新;8月30日我分别转账40000元、40000元、20000元给王立新;10月10日我转账50000元给王立新;10月22日我转账20000元给王立新,王立新退款20000元给我,我又发20000元给王立新;11月14日我转账25000元给王立新,王立新转账25000元给我;11月24日我转账25000元给王立新;12月7日我转账50000元给王立新;2020年1月30日我转账20000元给王立新;2月10日我转账45000元给王立新,王立新分别转账30000元、15000元给我;4月8日我转账25000元给王立新;4月25日我转账4000元给王立新(我总共给王立新转账424020元,王立新退款、转账给我总共90010元)。

我在微信上总共向王立新转账172388元;在手机邮政银行APP总共向王立新转账424020元。

王立新编造虚假事实骗我借钱给他,他有写欠条,但不是立刻写,而是过了差不多一个月我催促他,他才给我补写。王立新大概给我写了4张欠条,欠款48万元,后来我知道他是骗子,到了2020年5月,我就让他给我写一张总欠条,金额48万,我就将原来的4张欠条还给他,只保留这张48万的总欠条。

被害人沈某辨认出被告人王立新。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是2012年左右认识的王立新,是在朋友新居入伙的时候在酒席上认识的他。我和王立新算是情人关系。2016年左右的时候我了解到他的为人之后我就想跟他分手的,2017年到2020年期间他通过卑鄙的手段拍摄到我的裸露照片威胁我,还经常恐吓我,打我,要杀了我,让我满足他的生理需求,不让我分手。王立新以要调动去深圳当老师,需要钱做费用为理由骗了我借20000元,给他还有一个50000元我记不清楚他是什么理由骗我的了。王立新说他是广东海洋大学的老师,我和他交往那么多年,我知道他是个骗子,每次都是编造理由骗钱,王立新与苏某交往时,骗苏某说我和王立新是亲戚关系。直到王立新诈骗他人被刑事拘留后,我才认识苏某。

我的微信号为:×××,昵称为雨轩。王立新的微信号为×××,昵称为“王者”。王立新在微信上转给我的钱大部分都是他叫我帮他打私彩的赌博钱,我是向朋友帮他打的私彩;还有一部分是他还给我的钱。他差不多每期都有打私彩。据我所知,沈某、苏某都被王立新骗了钱,可能我同学刘某2也被他骗了钱。

证人刘某1辨认出被告人王立新。

(2)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同学刘某1在2019年年初时候介绍给我认识王立新,他多次以要钱发工资给工人、要钱买肥料等理由问我借钱给他,共借了我7万元,目前王立新还欠我10000元。我在认识王立新后不久,他就说他是钢琴老师,在我和他熟悉后,他又说他在麻章区湖光农场志满做生意种植香蕉,让我借钱给他做生意,每次都是以种香蕉要给钱给工人、香蕉地需要花钱施肥,要钱请工人除草等理由来骗我的钱。后来他和我说他在深圳有一套房子,要去深圳办手续卖掉他自己的房子,但是他说他手头紧,让我借钱给他,我也借了一两千给他。他说他是钢琴老师,却没见他去哪上过课。他还说他在麻章区湖光农场志满做种植香蕉生意。直到前段时间我才知道他认识一个在湖光农场做种植香蕉生意的女人并且骗这个女人的钱,他就到处跟别人吹嘘说他是做香蕉生意的,听说王立新还和一个广东海洋大学的老师交往,所以他也到处和别人说他是老师。其实王立新什么都不做,整天到处编造理由骗钱。

我与王立新有很多笔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有些是王立新借我的钱,有些是王立新还给我的钱。剩下的就是王立新让我帮他“打奖”(打私彩赌博)他转给我的钱和他“中奖”后我转回给他的钱。证人刘某2辨认出被告人王立新。

(3)证人苏某的证言:我和王立新是2008年在同事介绍下相识的;我和王立新在2008年至2014年是男女朋友关系。

2014年至今,我也一直和他联系,就是比朋友还要好的那种关系。王立新总共拿了我13.5万元,这些钱是我自愿借的。

2020年5月底王立新才告诉我他骗了沈某很多钱这件事,说沈某怀疑他把钱给我花了,后来还让我打印了信用卡的流水账给沈某。王立新把骗取沈某的钱拿去做什么我不知道。我认识他这么多年,我知道他有赌博的爱好,但是我不知道他是骗沈某的钱拿去赌博的。

4.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受理,2020年6月3日决定立案侦查。

(2)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王立新于2020年6月22日被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逮捕。

(3)被告人王立新的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证明王立新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4)被害人、证人的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证实被害人沈某、证人刘某1、刘某2、苏某的基本情况。

(5)到案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王立新于2020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

(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王立新配合检查,现场检测王立新的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均为阴性。

(7)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证明王立新无犯罪前科。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到王立新苹果7PLUS手机一部。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交人:沈某):1.手机截图12张(转账记录、微信资料、电话号码),证实王立新使用的手机号、微信号、银行卡号,沈某使用的微信号、银行卡号,王立新补写给沈某的欠条(金额48万),沈某微信转账给王立新的记录;2.银行卡账单11页,沈某银行卡62×××91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的交易明细,证明沈某通过该银行卡转钱给王立新的事实;3.微信支付账单一份(光盘,记录2019年8月-2020年5月微信支付账单),证明沈某通过微信转钱给王立新的事实;4.借条,证实该借条是王立新补写给沈某的欠条(金额48万元)。

(10)手机截图照片13张(微信资料、转账记录),王立新辨认出其使用的微信号、沈某、刘某2、刘某1、苏某使用的微信号、刘某1和刘某2转给王立新中奖款项截图、王立新还给刘某1和刘某2钱的截图;刘某1辨认出其使用的微信号、王立新使用的微信号;刘某2辨认出其使用的微信号。

(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包含法人代表证明书、“珍爱网”营业执照、法人陈思身份证、租赁合同,证明“珍爱网”湛江店在湛江市霞山区营业。

(1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侦查机关依法从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到被告人王立新在“珍爱网”登记的相亲资料,资料显示:王立新于2019年1月17日入会,身份证号码4408021967××××××××,手机138××××1088,文化程度:本科,职务:钢琴老师,收入情况:保守10000元。王立新签下《承诺函》,承诺其提交的信息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

(13)沈某、王立新对沈某支付给王立新转账交易流水的核对辨认,证实沈某通过其银行卡(卡号62×××91)转账给王立新银行卡14笔404000元,收到王立新转入3笔70000元,两者冲减,实际王立新共收到沈某的人民币334000元人民币;证实沈某通过其微信转账给王立新172388.8元,王立新微信转账给沈某62000元(含沈某报案后转帐的30000元),冲减后沈某通过微信支付给王立新110388.8元。以上两项合计,沈某实际支付给王立新444388.8元。

(14)王立新对转账交易流水的核对辨认,刘某1对其微信转账交易流水的核对辨认,刘某2对其微信转账交易流水的核对辨认。①证实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5月6日,王立新微信转账给其女儿王靖瑜16300.88元。②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5月1日王立新(微信昵称:王者)与刘某1(微信昵称:雨轩)的微信交易账单,王立新微信转给刘某1共250667.64元,该款用于还款和打私彩。③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5月7日王立新(微信昵称:王者)与刘某2(微信昵称:真实的我)的微信交易账单,证明王立新微信转给刘某2共210422.82元,该款用于还款和打私彩。

(17)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王立新卡号为62×××19的账户于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的交易明细。

(18)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证实王立新卡号为62×××71的账户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的交易明细。

(19)广东海洋大学人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王立新不是广东海洋大学在职员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4438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立新虽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否认其对被害人沈某实施诈骗,辩解其是向沈某借款,在庭审中亦辩称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称沈某汇给其的钱是他向沈某的借款,称沈某知道他没有工作单位。被告人王立新没有如实供述罪行,不适用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立新认罪认罚前提下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立新诈骗被害人沈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退赔。被告人王立新被扣押的一部IPHONE7PLUS手机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关于被告人王立新辩称其与沈某是恋爱关系,沈某向其所转的款项是借款,其没有诈骗故意的辩解意见,经查:1.被告人王立新在填写珍爱网“线下VIP”会员基本信息时,虚构自己有房有车、职务为钢琴老师及收入情况,在与沈某相识后以在贷款平台欠款需还款、经济困难等理由向沈某“借款”;2.被害人沈某陈述王立新谎称其以前在美国和英国开培训机构当钢琴师,目前在广东海洋大学当老师,沈某在与王立新交往期间,王立新多次编造“走关系”解冻被封账户、开钢琴培训班等事实骗取沈某款项;3.证人刘某1陈述,王立新称自己是广东海洋大学老师,其与王立新交往多年,知道他是个骗子,每次都编造理由骗钱,据其所知,沈某被王立新骗了钱;4.证人刘某2陈述,王立新说自己是钢琴老师,他和一个广东海洋大学的老师交往,所以他也到处和别人说他是老师,其知道王立新认识一个在湖光农场做种植香蕉生意的女人并且骗这个女人的钱;4.证人苏某陈述,2010年5月底王立新告诉其他骗了沈某很多钱;5.根据王立新与沈某之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微信转账,王立新从沈某处陆续取得50多万元,但至案发还有40多万未归还,王立新已将从沈某处取得的款项全部挥霍一空,附案证据无法证实王立新有偿还能力。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王立新虚构个人情况,通过谈恋爱手段赢得被害人沈某信任后,骗取沈某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王立新后来向沈某所出具的借条,是掩盖其非法占有的手段,并不影响其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因此,本院不予采纳该辩解意见。

答辩情况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立新如实供述罪行、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立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立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8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王立新向被害人沈某退赔人民币444388.8元。

三、被告人王立新被扣押的一部IPHONE7PLUS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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