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UHN21F。
负责人:杨珠文,总经理。
被告:孙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被告孙晓、张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