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世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王海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石殿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世代与被执行人王海丽、石殿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世代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执行人王海丽、石殿臣名下银行存款126445.00元或查封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等价值财产,并于2021年7月14日提供申请执行人张世代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查封被执行人王海丽、石殿臣名下银行存款126445.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汉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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