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1,男,东乡族,****年**月**日出生,住临夏市新西路圣泽苑A区。
申请执行人:马某2,女,东乡族,****年**月**日出生,住临夏市新西路圣泽苑A区。
被执行人:马小军,男,东乡族,****年**月**日出生,住临夏市。
案由
案由:抚养费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1、马某2与被执行人马小军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马小军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某1、马某2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小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小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全部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