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先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刘志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韩先珍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湘J7××××小型客车。申请人韩先珍与担保人罗军以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澧县××街道澹坪居委会,不动产权证号为(2017)澧县不动产权第0××8号房屋为申请人韩先珍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刘志财所有的车辆号牌为湘J7××××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韩先珍与担保人罗军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澧县××街道澹坪居委会,不动产权证号为(2017)澧县不动产权第0××8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韩先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