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金砂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68281216F。
法定代表人:康和平,总经理。
被告:谭洪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洪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