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锐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告:黄广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黎锐文诉被告黄广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锐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广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黎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85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2月份打电话给我,要我叫几个人到被告承揽的横陂镇横西猪场处打工,每天工资250元包吃。我问他年尾能发钱吗,他说一定发钱过年。我就叫了几个朋友到被告处打工。被告除了预1500元给我外,仍欠我工资8575元。我们一直追被告拿工资,直到现在也没有拿到钱,被告逃避不见还拒听电话。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黄广新没有应诉及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到庭。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广新出具一份《2019年12月-2020年1月份横陂工地》的结算单给原告,内容包含工时、人员、工资金额、借出、余款等内容,并列出所欠工资总合计35950元,其中与本案对应“文,工时12月份18天、1月份16.5天,合计34.5天。工资合共8625元,借1500元,余7125元,另车费1450元。欠资人:黄广新(签名)”。该结算单背后由黄广新出具《证明书》“现欠钱人说明从2020年5月份开始每月按2000-3000元返还员工工资钱,还到钱结算完止。保证人:黄广新(签名)”。但被告黄广新没有按照上述承诺的时间支付报酬给原告,至今仍欠原告劳务费85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劳务费8575元,提供了被告签名确认的结算单及《证明书》原件,被告未出庭抗辩和提供证据,应视为被告已放弃其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857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广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广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8575元给原告黎锐文。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黎锐文已预交),由被告黄广新负担(在被告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