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云,该行职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事项: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曲德云,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于言霞偿还贷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始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03月25日,于言霞向原告下属城区支行贷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8.625001%‰,2016年09月25日到期,期限为18个月。贷款发放后,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借款之日始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合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被告于言霞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退还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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