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梁某,男。 被申请人:余某1,女。 被申请人:余某2,男。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梁某与被申请人余某1、余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2021)豫1723民初7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和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申请人梁某与被申请人余某1、余某2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余某1、余某23.6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骆云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