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禹州市产业聚集区东产业园和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舒高民。 被告:黄大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大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诉讼费,逾期仍不预交,本院依法按原告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原告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东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