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禹州市产业聚集区东产业园和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舒高民。 被告:黄大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大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诉讼费,逾期仍不预交,本院依法按原告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原告许昌艾丽发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东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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