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秀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曾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黄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黄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黄某1、黄某2的法定代理人:曾某(系黄某1、黄某2的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张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州市闽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秀金、曾某、黄某1、黄某2与被执行人张诚承揽合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债务按273060元处理。曾某同意张诚分期偿还,张诚应于2020年11月24日15时前偿还郑秀金、曾某、黄某1、黄某250000元,2020年12月24日前偿还111530元,2021年1月24前偿还111530元。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闽0421执92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元优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严乐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