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50号。
法定代理人:何锋。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何应解,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家住西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应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照(2020)云2623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不能一次性履行案件款75578.7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何应解主动与申请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商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即由被执行人何应解于2021年5月7日前交款20000元。用于支付被执行人何应解应承担的执行费1034元,余款1896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余案件款(含利息),定于2022年4月25日前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何应解在此期限内不能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2623执27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何应解不按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