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焕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黄立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王学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
被执行人:赵玲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
被执行人:周志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
被执行人:李永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
被执行人:王禹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
被执行人:田祖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
被执行人:河北绿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7QY9F81。
法定代表人:王学功。
被执行人:任丘市雅兴采暖设备厂,住所地: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2MA083NC18N。
法定代表人:王学功。
第三人:贺卫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第三人:李大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第三人:金永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焕君与王学功、河北绿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绿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任丘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2民初46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焕君申请追加河北绿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李大掺、金永召,原股东贺卫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提供证据,李大掺、金永召确为河北绿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且无实缴出资记录,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河北绿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李大掺。金永召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提供证据,贺卫东于2018年1月1日转让股权给金永召,无实缴出资记录,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追加贺卫东、李大掺、金永召为(2018)冀0982执2077号案的被执行人;
当事人如对此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