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汉于,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0号恒生医药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力。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汉于诉被告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而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无地域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原为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388号鲇鱼套颐美会现代城1、2幢13层1327房,2015年5月4日变更为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0号恒生医药大厦四楼。该住所地属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行政区划范围,本院具有地域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上堤 人民陪审员  周先勤 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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