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美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朱晨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刘美玲申请执行朱晨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5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美玲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1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晨光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朱晨光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4月1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朱晨光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截止2021年8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后当事人双方经自愿协商于2021年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朱晨光从2021年8月1日起每月1日前偿还刘美玲借款4000元,至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还清之止(含案件受理费1050元);2.执行费1280元由朱晨光2021年7月10日前支付;3.以上协议由朱晨光之父朱大长(身份证号码:4128211956××××××××,)提供担保,保证上诉协议按期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5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朱晨光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郭亚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