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天意商贸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栗改改,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东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某,住信阳市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天意商贸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诉被告河南东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天意商贸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4502元;②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还清全款时止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6月1日)时合计人民币1740元(计算方式:累计发票之日止起诉之日:20个月,目前银行利率0.006);③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以前经常有海尔家电销售往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货物单价及服务,从2019年2月28日开始至2019年6月19日累计送货至信阳市××棚××建材市场××区××楼(原东宏装饰办公场地),合计货款44632元,经结算已转货款27130元,剩余尾款17502元,后经协商于2019年12月31日再次支付尾款3000元,剩余货款14502元至今不予支付。原告本着诚实信用与被告诚挚合作,于2020年1月19日联系被告方材料经办人张胜利讨要余款,张胜利表示在走财务流程,1月23日再次联系被告知钱未到账、让再等等。2020年12月8日,张胜利表示称已给东宏公司老板俞泽东联系承诺12月底给我公司转款,但截至目前我公司仍为收到该笔货款,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天意商贸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对其针对被告河南东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未提供能够证实其公司与被告河南东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具有合同关系或债券债务关系的证据,对其诉称的事实未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张某身份信息不明,尚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天意商贸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1.2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