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安德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MQ8XW6H。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安德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工程造价未予以查清,而查清涉案工程造价是本案应查明的基本事实,故需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45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孔德敬
审判员 付广永
审判员 李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