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西路86号。
负责人:李福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峰,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刘士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望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刘士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