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山路与淞江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滑欣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田力,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铁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昆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卓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高明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铁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明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漯河市铁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高明宇均同意漯河市铁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于2021年9月14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漯河市铁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漯河市铁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漯河市铁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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