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肖春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关萃,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丹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