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百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金宁路1号民政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809098635。 法定代表人:张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77572008K。 法定代表人:刘正权,董事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刘正权,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泽芹,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荆川,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朝霞,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关于依据本院(2017)鄂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百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正权、谭泽芹、刘荆川、刘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百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百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刘朝霞在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该股权由申请执行人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进行拍卖,现因被执行人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复议,拍卖暂停。由于该案暂无执行措施可采取,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鄂08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照兵 审判员 吴林周 审判员 扶正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执行员 张雪涛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