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新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赵宏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新峰与被执行人赵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做出的(2015)宿中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赵宏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新峰28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00元。由于赵宏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新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苏13执146号。后张新峰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裁定终结执行。2018年9月,张新峰以赵宏辉只履行40万元,其余款项未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苏13执恢40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以(2018)苏13执恢40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宏辉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东城水岸城市花园24幢402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2019年3月,张新峰因故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现张新峰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待处置为由,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恢33号。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13执恢33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宿中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由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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