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东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美,女,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申请人:温宝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吴东亮与被申请人温宝安财产保全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21)吉750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东亮申请对温宝安名下天桥岭林业局天保工程大队的工资账户内32000元、温宝安的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吴东亮以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内存款提供担保。我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温宝安名下工资账户内32000元、公积金予以冻结、于2021年8月25日,对吴东亮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内存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吴东亮申请保全的(2021)吉7501执保23号案件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1执保23号案件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新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