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山东尹增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峰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松与被告刘峰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吴松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吴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吴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卢 强 审判员 张 谦 审判员 王 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