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被告人董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北刘庄村**,捕前住户籍地。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起诉书文号 阜海检刑诉[2020]148号 提起公诉时间 2020年11月20日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独任审判 公开开庭 开庭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 张云锦 王家雷 被告人 董某 指定辩护人 王华楠,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事 实 2019年7月份,被告人董某通过朋友认识白巧珍,通过白巧珍得知有人收购银行卡刷单,董某遂将其实名办理的2张银行卡卖给白巧珍。此后三个月,共获得好处费2000元。2020年5月,董某又卖给白巧珍6张银行卡,获利6000元。 2020年7月13日,陈佳亮在阜新市海州区三纬路10-1,通过手机互联网申请刷单业务,在“客服人员”指导下,陈佳亮完成几笔小额刷单业务,之后“客服人员”向陈佳亮称为其介绍个赚大钱老师,为陈佳亮介绍“领先欢欢”、“领先欢欢2”、“班主任”等QQ好友,上述人员向陈佳亮谎称刷5笔钱,可以提现一次,骗取陈佳亮信任,诱使陈佳亮汇款,之后又以提现失败、银行卡错误、有多个重复账号需要继续充钱为由,诱使陈佳亮继续汇款,2020年7月14日至同年7月24日期间,陈佳亮陆续向“领先欢欢”等人提供的银行卡汇款,累计汇款349434元,其中,2020年7月20日17时54分50秒,陈佳亮卡(建设银行,卡号62170004800********)向刘苏鹏卡(建设银行,卡号62170021600********)转账30000元;2020年7月20日18时12分8秒,刘苏鹏卡向董某卡(建设银行卡6217001250020832816)转账两次,分别为30000元和22300元,随即董某分两次向汤红福卡(光大银行卡6226622006194878)合计转账30000元,随即转入晏朗利卡(广发银行,卡号62146255210********)内。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如下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户籍证明信、人陈佳亮陈述、被告人董某供述与辩解,白巧珍、汤红福供述与辩解,陈佳亮、刘苏鹏。董某、汤红福、晏朗利银行卡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某认罪悔罪,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董某从宽从轻处罚。 裁判理由及法律依据 被告人董某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目的实施违法行为,仍然非法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实名不实人”资金转移银行卡(账户),使被害人陈佳亮被他人骗取财产造成经济损失,其中通过被告人董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进转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非法贩卖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重要根源,社会危害严重,本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均有提及,予以采纳。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判 决 主 文 一、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没收被告人董某非法所得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组织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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