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郑州市郑花路11号。 法定代理人:杨某。 被执行人:黑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黑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0)豫0105民初16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被告黑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贷款79817.25元、利息14181.1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8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黑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黑珂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131号XXX单元XXX层XXX号(不动产权证号:豫(XXXX)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 丽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李小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