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东恒百货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213890X0。 法定代表人:刘士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军旅文化园,住所地榆林市芹河镇纪小滩村补龙湾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802305682268E。 法定代表人:马治军,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梁巧、榆林市榆阳区军旅文化园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802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8月6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晓炯 审 判 员 惠莉莉 审 判 员 王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常良燕 书 记 员 段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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