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家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敦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家禄与刘敦凤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6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59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595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三次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反馈结果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47.03元,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8.52元,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账户资金30.8元、64.01元、0.07元,上述金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已冻结未扣划;(2)被执行人名下投保的保险,申请人因保单价值较少,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冻结;(3)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5月8日,通过本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7日,通过被执行人户籍地江苏省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苏(2020)丰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因该财产系宅基地,无法处置。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        

三、2021年9月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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