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李成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81113XXXX,汉族,住敦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春与李成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吉7504民诉前调12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李成龙偿还已到期三个月借款2100.00元,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